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子豪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嗣分別經最高法院程序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20頁、第22頁反面、第23頁)。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第22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強盜│││(運輸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6至104│104年3月3日至104│104年10月30日│││年4月21日│年3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第12379、14692號│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12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6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實│││160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10月1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3日│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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