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錢隆富 被告 葛良拜
戴瑞香
葛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