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6號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7號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曾子庭
潘子懿 黃怡如 被告 曾俊曄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