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方舟清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文湘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12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50-E86B2032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原告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