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62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宏秝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4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肆萬貳佰零捌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貳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