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毓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寶安康高爾夫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5年9月25日│57,250元│BW0000000││││問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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