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64號聲請人英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年9月20日│4,200元│MSA0000000││││行 張清山 │民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