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啓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玖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B3室,查扣供被告鍾啓仁(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毒品1包,該包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982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1352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07號卷第53至54頁;檢察官係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73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後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0年10月1日釋放,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65號、第166號、第1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於109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在前案強制戒治之前,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後,既已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自無再執行觀察、勒戒必要。)而該案扣押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98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032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見109年度核交字第3576號卷第11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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