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為不起訴處分,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09年7月16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00街000號11樓之8,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捲入香菸後再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因另案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本件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殘渣盒1個、紙片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894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110年度毒聲字第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前開裁定、前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殘渣盒1個、紙片1紙,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殘渣盒1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894號扣押物品清單2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紙片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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