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謝美娟 被告即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耿漢生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法無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書嫺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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