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和成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參107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聲請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