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原告 林義豐 被告 張德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段瑋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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