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五五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