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林蕙芬 被告 楊宗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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