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6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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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6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昌於民國105年1月31日下午2時
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前,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 吳友翔 有所齟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其社會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