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盛國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盛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盛國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