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 徐維萱 相對人 邱瓊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瓊鋒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1月9日,並於110年8月12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領款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恆東2420044.10全部002屏東縣恆春鎮恆東243-30014.65全部003屏東縣恆春鎮恆東243-1200119.48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8環城南路135巷17號恆東段243-1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一層57.35、二層56.17、三層56.17、屋頂突出物24.75,總面積194.44第二層陽台7.2、第三層陽台7.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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