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姜泰安 相對人 盧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董慶 為及債務人董卉庭為於民國111年8月8日共同簽立借款契約書及本票(票據號碼:CH368130)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1年11月7日。並於111年8月9日以債務人 董慶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董慶為及董卉庭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董慶為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盧家榆及債務人 董娜莉 、董卉庭、 董程洋董采羚 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董慶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2月13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盧家榆,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委任授權書、貸款同意書、借款契約書、被繼承人董慶為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大平頂下大平頂256004,90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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