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6號聲請人 莊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及104年
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公告期間││││││(新台幣)│││├──┼─────┼─────────┼───────┼─────┼─────┼────┤│001│莊景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4年3月10日│16,400元│ET0000000│3個月││││門分行│││││├──┼─────┼─────────┼───────┼─────┼─────┼────┤│002│莊景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4年3月17日│35,500元│ET0000000│4個月││││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