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宇田砂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融達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7年6月30日│19,089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