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9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7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則據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355號、第19639號提起公訴後,本院已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公訴人於97年11月20日始就前開案件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