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普通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止,犯普通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查,上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