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又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交簡字第二0三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五十日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