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02號再審原告 李汶家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黃陳尚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785元,應徵裁判費1萬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