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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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437號聲請人 金久愛
金佳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法扶扶助)相對人 郭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金久愛、金佳貞前向本院對相對人郭秀英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8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表兩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兩件、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和區、聲請人二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