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3號
原告 康弘照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