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榮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長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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