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陳 美貴 即任美貴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儒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黃麗珍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代理人 賴月貴 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關於「清償方法-第1-36期每期清償9,300元;第36-72期每期清償13,3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清償方法-第1-36期每期清償9,300元;第37-72期每期清償13,3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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