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9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