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