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彰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家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即被告之妻 吳淑貞 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4745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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