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倪文魁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寶 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1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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