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鄭光亨 被告 鄭凱元
鄭群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500元【計算式:(99平方公尺×17,500元÷2)+(67平方公尺×17,500元÷2)=1,452,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