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94號原告方 杜來金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杜貴美
杜萬 鄭俊雄 鄭明柱 鄭炎芳鄭阿煮 周鄭 目莉方 鄭朕 陳忠源 陳忠坤 呂振瑋 呂振豪 陳蓮香 施景煌 施景文 施妙樺 施惠敏施阿淑杜鳳鳴杜鳳有 杜石雄 杜石獅杜金霞 王綉鑾 杜臨澧 杜秉錆杜黎莉 黃玉鶯 杜芮翔 杜霈嫺 杜冠臻 杜姿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杜爐鰻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曾友吳信璋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民國一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一所示。
兩造應補償與應受補償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除被告杜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杜爐鰻之遺產管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面積:653.1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 杜闖 所有,後由訴外人 杜紅肉杜鱸鰻杜魚杜持杜本福杜連進 繼承,其後上開6人再發生繼承事由,經兩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原告已於系爭土地上種植木瓜、芒果、桑椹、火龍果、皇帝豆等作物,並於臺南市東南地政民國105年10月26日收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建有棚架放置農具等物。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各共有人間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杜萬辯以: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杜爐鰻之遺產管理人辯以:同意原告之分割分案及依照鑑價報告書受補償。
(三)被告杜貴美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前曾到場辯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對找補鑑價之部分並無意見。
(四)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杜闖所有,後由杜紅肉、杜鱸鰻、杜魚、杜持、杜本福、杜連進繼承,其後上開6人再發生繼承事由,經兩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為到庭之被告杜貴美、杜萬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59頁),本院復查無系爭土地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參照)。又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91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1.系爭土地為重劃區,使用分區為建築用地;其南側臨台86線快速公路,其上西南隅有一木製鐵皮棚架,其餘部分均種植果樹等情等情,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1月13日函暨附件、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1月15日函暨附件(見本院卷㈡第213至216頁、第219至232頁)在卷供考,並經本院履勘現場明確,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履勘附圖、現場照片(見本院卷㈠第149至154頁)在卷可稽,上情堪認為真實。
2.而本件於審理中,被告杜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杜爐鰻之遺產管理人、杜貴美、鄭俊雄、鄭明柱、鄭炎芳、周 鄭目莉方鄭朕陳施阿淑 、黃杜鳳鳴、林杜鳳有、王綉鑾、杜秉錆、杜臨澧、 郭杜黎莉 、黃玉鶯、杜霈嫺、杜冠臻、杜芮翔、杜姿瑩等人均明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㈠第76至93頁、卷㈡第58頁);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或以書狀爭執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之妥適,是本院審酌原告之方案係依照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加以分配,全體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地形亦屬方正完整,且均面臨通路,有利於將來建築使用,並兼顧兩造之意願,認原告所主張如附圖(即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105年10月26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益。
3.又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是以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而所謂金錢補償,係指依原物之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而言。依前所述,本院雖認系爭土地應依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方案分割,然因該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大小不一且有部分土地係雙面臨路,是分割後各共有人應如何補償乙節,業經本院依原告提供之鑑定單位名單指定 宏威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人,並經該鑑定人鑑定後認如依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方杜來金、被告黃杜鳳鳴、林杜鳳有、王綉鑾、杜秉錆、杜臨澧、郭杜黎莉、黃玉鶯、杜霈嫺、杜冠臻、杜芮翔、杜姿瑩應各給付被告杜貴美、杜萬、鄭俊雄、鄭明柱、鄭炎芳、 江鄭阿煮周鄭目莉 、方鄭朕、陳忠源、陳忠坤、呂振瑋、呂振豪、陳蓮香、施景煌、施景文、施妙樺、施惠敏、陳施阿淑、杜石雄、杜石獅、戴杜金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杜爐鰻之遺產管理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此有宏威不動產估價師106年5月26日函檢附補償金額表(見本院卷㈡第5至6頁)在卷可憑,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價格、目前之經濟景氣及前開鑑定報告之意見,認依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兩造應互相補償之金額各如附表二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兩造並無不分割之特約,又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自屬可信,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審酌兩造之應有部分之比例、使用現狀、經濟效益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原告所主張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公平原則,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爰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並認兩造應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互為補償。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應較為適當,原告主張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並不足採,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出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一:
┌──────────────────────────────────────┐│附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編號│共有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即│持分面積│分配位置暨面積(平方公尺)││││訴訟費用比例)│(平方公尺││││││)││├──┼──────┼───────┼─────┼──────────────┤│1│方杜來金│1/6│108.85│編號A部分面積108.8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方杜來金單獨取得所有│││││││││││││├──┼──────┼───────┼─────┼──────────────┤│2│黃杜鳳鳴│1/12│54.43││├──┼──────┼───────┼─────┤││3│黃玉鶯│1/60│10.88││├──┼──────┼───────┼─────┤││4│林杜鳳有│1/12│54.43││├──┼──────┼───────┼─────┤││5│杜霈嫺│1/60│10.88││├──┼──────┼───────┼─────┤││6│王綉鑾│1/48│13.61││├──┼──────┼───────┼─────┤編號B部分面積217.7平方公尺││7│杜冠臻│1/60│10.88│分歸左列被告依持分面積比例維│├──┼──────┼───────┼─────┤持共有││8│杜秉錆│1/48│13.61││├──┼──────┼───────┼─────┤││9│杜芮翔│1/60│10.88││├──┼──────┼───────┼─────┤││10│杜臨澧│1/48│13.61││├──┼──────┼───────┼─────┤││11│杜姿瑩│1/60│10.88││├──┼──────┼───────┼─────┤││12│郭杜黎莉│1/48│13.61││├──┼──────┼───────┼─────┼──────────────┤│13│杜貴美│1/36│18.14││├──┼──────┼───────┼─────┤││14│施景文│1/90│7.26││├──┼──────┼───────┼─────┤││15│杜萬│1/36│18.14││├──┼──────┼───────┼─────┤││16│施妙樺│1/90│7.26││├──┼──────┼───────┼─────┤││17│鄭俊雄│1/126│5.18││├──┼──────┼───────┼─────┤││18│施惠敏│1/90│7.26││├──┼──────┼───────┼─────┤││19│鄭明柱│1/126│5.18││├──┼──────┼───────┼─────┤編號C部分面積108.86平方公尺││20│陳施阿淑│1/90│7.26│分歸左列被告依持分面積比例維│├──┼──────┼───────┼─────┤持共有││21│鄭炎芳│1/126│5.18││├──┼──────┼───────┼─────┤││22│陳忠源│1/504│1.30││├──┼──────┼───────┼─────┤││23│江鄭阿煮│1/126│5.18││├──┼──────┼───────┼─────┤││24│陳忠坤│1/504│1.30││├──┼──────┼───────┼─────┤││25│周鄭目莉│1/126│5.18││├──┼──────┼───────┼─────┤││26│陳蓮香│1/504│1.30││├──┼──────┼───────┼─────┤││27│方鄭朕│1/126│5.18││├──┼──────┼───────┼─────┤││28│呂振瑋│1/1008│0.65││├──┼──────┼───────┼─────┤││29│施景煌│1/90│7.26││├──┼──────┼───────┼─────┤││30│呂振豪│1/1008│0.65││├──┼──────┼───────┼─────┼──────────────┤│31│財政部國有財│1/6│108.86│編號D部分面積108.86平方公尺│││產署南區分署│││分歸左列被告單獨取得所有│││即杜爐鰻之遺││││││產管理人││││├──┼──────┼───────┼─────┼──────────────┤│32│戴杜金霞│1/18│36.29││├──┼──────┼───────┼─────┤編號E部分面積108.86平方公尺││33│杜石雄│1/18│36.29│分歸左列被告依持分面積比例維│├──┼──────┼───────┼─────┤持共有││34│杜石獅│1/18│36.28││└──┴──────┴───────┴─────┴──────────────┘附表二:
┌────────────────────────────────────────────────────────────────────────┐│(單位:元/新臺幣)│├┬──────┬────┬────┬────┬────┬────┬────┬────┬────┬────┬────┬────┬────┬────┤││應提供補償人│方杜來金│黃杜鳳鳴│林杜鳳有│王綉鑾│杜秉錆│杜臨澧│郭杜黎莉│黃玉鶯│杜霈嫺│杜冠臻│杜芮翔│杜姿瑩│應受補償││└────┐│││││││││││││金合計││應受補償人│││││││││││││││├─────┴─┼────┼────┼────┼────┼────┼────┼────┼────┼────┼────┼────┼────┼────┤│杜貴美│4,360│732│732│186│186│186│186│138│138│138│138│138│7,261│├───────┼────┼────┼────┼────┼────┼────┼────┼────┼────┼────┼────┼────┼────┤│杜萬│4,360│732│732│186│186│186│186│138│138│138│138│138│7,261│├───────┼────┼────┼────┼────┼────┼────┼────┼────┼────┼────┼────┼────┼────┤│鄭俊雄│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鄭明柱│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鄭炎芳│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江鄭阿煮│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周鄭目莉│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方鄭朕│1,313│221│221│56│56│56│56│42│42│42│42│42│2,187│├───────┼────┼────┼────┼────┼────┼────┼────┼────┼────┼────┼────┼────┼────┤│施景煌│1,649│277│277│71│71│71│71│52│52│52│52│52│2,747│├───────┼────┼────┼────┼────┼────┼────┼────┼────┼────┼────┼────┼────┼────┤│施景文│1,649│277│277│71│71│71│71│52│52│52│52│52│2,747│├───────┼────┼────┼────┼────┼────┼────┼────┼────┼────┼────┼────┼────┼────┤│施妙樺│1,649│277│277│71│71│71│71│52│52│52│52│52│2,747│├───────┼────┼────┼────┼────┼────┼────┼────┼────┼────┼────┼────┼────┼────┤│施惠敏│1,649│277│277│71│71│71│71│52│52│52│52│52│2,747│├───────┼────┼────┼────┼────┼────┼────┼────┼────┼────┼────┼────┼────┼────┤│陳施阿淑│1,649│277│277│71│71│71│71│52│52│52│52│52│2,747│├───────┼────┼────┼────┼────┼────┼────┼────┼────┼────┼────┼────┼────┼────┤│陳忠源│210│35│35│9│9│9│9│7│7│7│7│7│349│├───────┼────┼────┼────┼────┼────┼────┼────┼────┼────┼────┼────┼────┼────┤│陳忠坤│210│35│35│9│9│9│9│7│7│7│7│7│349│├───────┼────┼────┼────┼────┼────┼────┼────┼────┼────┼────┼────┼────┼────┤│陳蓮香│210│35│35│9│9│9│9│7│7│7│7│7│349│├───────┼────┼────┼────┼────┼────┼────┼────┼────┼────┼────┼────┼────┼────┤│呂振瑋│105│18│18│4│4│4│4│3│3│3│3│3│175│├───────┼────┼────┼────┼────┼────┼────┼────┼────┼────┼────┼────┼────┼────┤│呂振豪│105│18│18│4│4│4│4│3│3│3│3│3│175│├───────┼────┼────┼────┼────┼────┼────┼────┼────┼────┼────┼────┼────┼────┤│杜鱸鰻│51,507│8,649│8,649│2,202│2,202│2,202│2,202│1,633│1,633│1,633│1,633│1,633│85,779│├───────┼────┼────┼────┼────┼────┼────┼────┼────┼────┼────┼────┼────┼────┤│戴杜金霞│17,169│2,883│2,883│734│734│734│734│544│544│544│544│544│28,593│├───────┼────┼────┼────┼────┼────┼────┼────┼────┼────┼────┼────┼────┼────┤│杜石雄│17,169│2,883│2,883│734│734│734│734│544│544│544│544│544│28,593│├───────┼────┼────┼────┼────┼────┼────┼────┼────┼────┼────┼────┼────┼────┤│杜石獅│17,169│2,883│2,883│734│734│734│734│544│544│544│544│544│28,593│├───────┼────┼────┼────┼────┼────┼────┼────┼────┼────┼────┼────┼────┼────┤│應提供補償合計│128,700│21,610│21,610│5,503│5,503│5,503│5,503│4,080│4,080│4,080│4,080│4,080│214,33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