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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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99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1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16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17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18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6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7號原告 高雪嬌
趙翊君 林聰智
陸奕町
邱素貞
賴信宏 劉儷麗 蔣鈞茹 (原名 蔣佩芸 )
陳 王秀蕊 被告 李永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