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杰原名黃贊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奕杰因犯傷害致死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附表:受刑人黃奕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04.16凌晨1時許│97.01.13│├───────┼───────────────┼───────────────┤│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819號│新北地檢97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12│102.04.17│├─┼─────┼───────────────┼───────────────┤││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5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3.03.12│103.07.09│├─┴─────┼───────────────┼───────────────┤│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292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