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吳進才 被告 蕭合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房屋之價值計算,而據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所示該房屋之現值為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本院據此核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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