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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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5號債權人上海桔柿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龍雄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法律效果乃等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519條、民法第129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輾轉受讓之本件債權,其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業已對債務人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附表記載內容可稽,並經本院職權查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資料確認無訛,據此,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本件請求標的,既已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而支付命令之聲請效果等同起訴,則債權人再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就其法人格之釋明,僅提出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之營業執照影本乙紙,惟因債權人並無如本國公司可於我國經濟部之公示資料勾稽其確實性及是否尚存在,從而,債權人之營業執照及目前營業狀況等,在未經海基會認証下,是否足認其法人格現仍存在或法定代理人無誤等情,亦顯有疑義,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