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 楊順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宏隆 即 廖欽隆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