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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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77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潘俐君 被告 黃春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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