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開始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訊問被告後,其坦承竊盜、變造特種文書及部分搶奪犯行,並據證人即被害人 吳明月林玉卿 、證人 王宣蘋黃國維 於警詢時證述、證人即被害人 江阿鳳涂明芬張秋月蔡志銘林怡吟張雅玲陳碧琯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搶奪、竊盜等犯罪執行紀錄,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應自被告另案執行縮刑滿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之翌日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開始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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