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5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參
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