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潘淑玲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宥蓁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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