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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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施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施龍龍前向債權人訂借貸款二筆,1.金額為新臺幣80,000元,約定借用年限為6年,自民國103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22日止,於撥款後12個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2.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約定借用年限為7年,自民國103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22日止,於撥款後24個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25個月起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年率1.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575%訂定,並於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中華郵政調整後之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
㈡、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2%(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惟債務人施龍龍自應還款日民國105年11月22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34,18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