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楷 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