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4號聲請人 郭信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年7月17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00000│1│1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備註:││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縣○○道○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