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99號上訴人 高宏義
高正男 高國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被上訴人 謝嘉峰 (即 謝耀昆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嘉峰為被上訴人謝耀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謝耀昆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下同)107年1月2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謝 賴鳳梅 、長子 謝忠勳 、次子 謝忠光 、長女 謝春蘭 、次女 謝麗月 及三男謝嘉峰,此有謝耀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頁至第285頁)。
謝賴鳳梅 、謝忠勳、謝忠光、謝春蘭、謝麗月已於107年3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67頁、第268頁),謝嘉峰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謝嘉峰為被上訴人謝耀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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