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債權人 吳天寳 上列債權人吳天寳因與債務人 詹婷如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天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處未有台端之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詹婷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志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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