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黃逸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良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4,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並於111年8月17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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