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黃逸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良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4,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並於111年8月17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