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355號

聲請人 陳韋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孟傑 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彰化縣○○鎮○○里○○○街00號建物及其座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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